1972年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,旨在藉著一份文件,將保護自然與保護文化遺產兩個意識結合一起;《公約》承認人類與自然乃互相依存,因此兩者必需保持平衡。
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,人們意識到需要一個保護遺產的國際性運動。1972年,兩個運動分別出現,一個主張保護文化遺產,另一個主張保護自然遺產,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就在這情況下訂立;這公約旨在呼籲全球各國的政府與人民合作,共同積極保護並恢復世界遺產。長久以來,人們都把自然和文化遺物視為兩樣對立的東西,人類要征服帶來自然災害,卻視文化為崇高思想的標誌。在《公約》中,國際社會首次將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這兩種意識合而為一,認為自然與文化是互相依存的,所有民族的文化都在他們特有的自然環境下孕育而成,而人類建造的建築物在優美的自然環境中顯得宏偉壯麗,甚至有些名勝風光比人為的建築創造更優美。
《公約》闡明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的標準,確認世界遺產的存在,並公開承認世界遺產乃屬於整個世界。這公約乃一份符合國際標準的文件,由全球各國共同履行,具有重大深遠的影響力。其主要宗旨是解釋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涵義,並呼籲全人類承擔共同的責任,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遺跡和大自然的名勝風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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