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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NESCO
  世界遺產評選準則
   
  各國的遺產項目須符合評選準則,才得以列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。準則經由世界遺產委員會定期修訂,以配合世界遺產觀念演變的步伐。
   
  遺產項目要列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,必須經過多方考察、研究、審視,並須符合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列明的定義內容。當委員會發現候選的文物、建築群或遺址能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評選準則,並通過考核和審批,該些遺產便得以列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,成為具有重要及普世價值的傑作。評選準則由委員會規定,並列明於使用指引。各國候選的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準則:
   
 
  1. 誇示人類創造才能的經典傑作;或
  2. 見證人類在某段時期或某個文化區域內對建築工藝、文物藝術、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出現重大的價值觀改變;或
  3. 為現存或已消失的文化傳統或人類文明提供稀有或重大的歷史證據;或
  4. 為人類歷史上某個或多個重要階段的建築樣式、建築群、工藝群、或自然景觀提供傑出的典範;或
  5. 為代表某種或多種文化的傳統人類住區或規劃提供傑出的例證,特別是在無法逃避的變動下變得容易受到破壞;或
  6. 與某些具重要及普世價值的事件或現存習俗、思想、信仰、文藝作品有直接或確實的關聯(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,只在特殊情況下及結合其他文化或自然遺產準則時,此項評選準則方可使用。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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