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義務
   
本公約說明可列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的自然或文化遺產所具備的條件
   
本公約指明聯合國有責任找出可能受到破壞的遺產,並且須保護該些遺產。各締約國承諾不僅須保護自己領土的世界遺產,而且須保護全世界的遺產。本公約推動聯合國將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行動納入地區發展計劃,安排工作人員在遺址從事保護維修,進行科學和技術研究以保護文物,並且採取措施以令該些遺產在公眾的日常生活中發揮功用。
   

本公約說明世界遺產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方式、以及向全球國家提供經濟援助的條件。

   
本公約規定聯合國須向世界遺產委員會定期提交報告書。該些報告書對委員會是至關重要的,因可讓委員會對遺產的情況進行評估,並按需要定出具體的方案,以杜絕該些問題。
   
本公約推動聯合國實施教育和資訊計劃,以加深公眾對所有世界遺產的重視,並提高他們對文物保護的意識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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